一、班机延误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人在班机延误保 险金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2.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在航班延误期间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班延误 或取消; ·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 二、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人按约定负责 赔偿: ·行李延误: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六小时后(含六小时), 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行李丢失: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后(含二十四 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2.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行李延误 或行李丢失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 达前述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为限,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 后五天(一百二十小时)内为限)。 ·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期间,因护照或其它 旅行证件(以下简称旅行证件)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保险人在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金额内赔偿: ·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2.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发现证件遗失、被盗窃或发生证件被抢劫或抢夺之 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 四、旅游中断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参加旅行团组织的旅游期间,因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中断行程时,保险人在旅游中断保险金额内赔偿: ·对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中断行程前往病危或身故的被保险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在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 骚乱;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当被保险人遭受旅行不便保险所保障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及时通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报案电话:4008885555,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 过和损失程度。对因过错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 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 查导致不能核实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一、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继承人可以携带有关的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相应单证: ·理赔申请书(可向白金秘书索取); ·被保险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单据;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根据索赔项目的不同,被保险人索赔时还应提供如下相应的单证和资料: 1.班机延误保险: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 2.行李延误/丢失保险: ·行李票复印件;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 3.旅行证件重置保险: ·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的回执; ·补办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旅游中断保险: ·旅行团的旅程时间安排; ·相关病危通知书或身故证明; ·病危或身故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行程中断的证明。 四、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险别,在该险别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某被保险人的任一险别每次事故赔偿的金额以该险别保险金额为 限,无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