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
  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
  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在持卡人(即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自被保险人到达机场通过
  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或被保险人双脚踏入
  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双脚离开车厢、甲板或交通工具时结束。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当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保险所保障的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报案电话:4008885555。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察、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一、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继承人可以携带有关的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信用卡复印件及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

三、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信用卡复印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等。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行驶于固定航线的定期商用客机或水、陆上
   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旅行社承租,用于不特定旅行团员报名参加,并经当地政府许可行驶于
   固定航线的定期商用客机的加班机、水、陆上公共交通工具。但排除政府、企业、及私人
   包机。
·“同行”是指持卡人、配偶、子女同时乘坐同一公共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
   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手册规定的招商银行白金信用卡持卡人。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如被保险人对上述指定有异议,可直接到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变更手续;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